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1-07浏览次数:132

 12月30日,市长裴金佳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了《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电梯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便于110、119接警后第一时间将警情通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设置产品铭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及时处理。


  《办法》还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每季度向市质监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12月30日,市长裴金佳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了《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电梯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规定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便于110、119接警后第一时间将警情通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设置产品铭牌,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及时处理。


  《办法》还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每季度向市质监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厦门市安监局 陈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