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29浏览次数:1274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园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行政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后勤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作层层落实。

    (二)制定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校内各商家、各合作单位做好部门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法纪与安全教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园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处室、校内各商家、各合作单位是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管理责任人,同时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部门第二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部门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并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和师生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部门内部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部署开展学校要求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校门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门卫配备统一胸号牌上岗,按规定要求着装,做到仪表整洁、严格管理、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二)保卫各岗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三)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要进入学校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新闻记者到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部门单位和个人运载或携带物品出校,须主动向门卫出示由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出门手续,并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六)外单位借用学校礼堂、体育场地、广场、校园路面、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手续送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校进行活动;外单位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违反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七)各门岗按时开启、关闭大门,每天晚23:30至次日6:00为门禁时间,闭门期间学生无特殊情况禁止外出,23:30后入校学生均为晚归学生,须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八)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若需进入时须经校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校内鸣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载货机动车辆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九)门卫人员要随时观察校门附近人员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问明情况,对有疑点的人员应责其出校或送校保卫部门处理;夜间遇有情况,立即和学校保卫干部联系或及时拨打电话报警。

   (十)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逗留或寻衅滋事,不准在门卫室开展娱乐活动,遇有无理取闹者,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干部进行处理。

   (十一)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居住在校内,非厦门市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持身份证、近期标准照片3张及我校的暂住证登记代办卡到新店镇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港澳台同胞、侨胞在学校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校内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在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保卫部门登记,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承担。

   (十三)校门范围内、校门外广场不准从事摆摊叫卖、业务宣传等其他经营活动。

    第八条:巡逻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一)学校实行定点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对学校日常管理及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无故不到值班岗位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应做到勤巡视、勤检查,严防被盗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五)在巡逻巡查期间,对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档案室、财务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重点部门和部位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档案室、财务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严格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处室、二级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主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场所举行的各类活动进行审查,确保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因审查或管理不严引发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三)举办具有敏感政治主题的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公寓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禁止异性在午休或学校明文规定的时间段逗留在宿舍内;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探访须经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去。

   (三)学生公寓内禁止进行赌博、吸毒、非法传教等违法违纪活动,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经商活动。

   (四)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敞门睡觉,外出要锁门、熄灯;个人财物要注意保管好,防止被盗。

   (五)学校值班人员或班主任、辅导员等两人以上的,有权检查学生公寓的治安情况,被检查宿舍不得无理拒绝;为保证安全,熄灯后宿舍大门关闭,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准随意搬动室内床位,平时不准离校外宿。

   (七)平时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烫斗、电热毯及可充电照明灯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电器;学生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存放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灶具以及其它种类火源。

   (八)凡已毕业、休学、退学及实习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学生公寓。

    第十一条:教学区治安管理规定

   (一)教学区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要保持安静整洁,学生上课期间,严禁在教室外大声喧哗影响教学和实习。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经常到各教学区巡逻,严禁可疑人员出入。

   (三)各二级学院、班级要有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经常向师生宣传安全保卫的重要性;教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严禁把校外人员带进教室。

   (四)现金、手机、电脑等个人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在教室里,更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以防失窃。

   (五)噪音大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所有车辆路过教学区时要慢速行驶,校园内严禁鸣喇叭,保持安静。

    第十二条:运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二)学生上体育课或参加学校举行的体育比赛由任课的体育老师、学生会、组织老师等负责运动场所的治安管理,课余时间、双休日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由学生会安排学生干部在运动场周围巡逻执勤,发现打架斗殴者,立即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校保卫人员进行妥善处理。

   (三)参加体育运动及观看的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内运动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

   (四)任何人不得损坏体育器材或拆除运动场的体育设施。

   (五)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运动场所。

   (六)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事先报校领导批准,由后勤保卫处具体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校园集会、讲座、宣传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校内集会管理规定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分管校领导应当在举行前二十四小时内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二)校内讲座管理规定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讲座报告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分管校领导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进行讲座或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校内宣传栏管理规定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宣传栏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门或保卫部门同意。

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禁止在校园内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电子出版物、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校内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后勤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1.学生社团举行的活动,应该在活动开始前向校团委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申请内容包括目的、意义、范围、对象、时间、地点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团委呈报活动情况的总结。

    2.学生社团活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准占用上课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占用上课时间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3.学生社团对外联谊、拉赞助、宣传等,其有关活动内容、资料及宣传单必须经校团委同意。

    4.学生社团应为美化校园出一份力。遵守学校有关宣传海报的规定,禁止广告、海报、条幅等乱张贴乱悬挂现象。活动结束后必须清除相应广告、海报、条幅等。

    5.学生社团必须按已经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6.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的社团组织,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由党政办或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学校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7.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必须经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校园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应在学校保卫部门及教师安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五)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1.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二级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组建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并牵头和直接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签订协议,协议必须保证安全和遵守学校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正常学习。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实习、见习、郊游、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任何二级学院、部门、班级及其他各类团体,未经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

    3.班级活动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二级学院活动或需集体外出的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各类团体活动需外出的,须征得该团体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4.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和辅导员必须参加,并精心组织。活动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厦门市,活动时间只能是双休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平时因实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或需要调课的,必须征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处同意,并由带队教师到教学科研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5.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6.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擅自脱离队伍,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要按时返回驻地和学校。

    7.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安排。学生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协助带队老师做好外出管理工作。

    8.假期集体外出实习时,二级学院应将外出实习时间及返校时间报到学生工作处及后勤保卫处,以便做好返校安排。

    9.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校内经商业户治安管理规定

    1.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均须在学校后勤保卫处登记备案。

    2.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3.校内经商业户必须守法经营,禁止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及强买强卖。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5.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校园各重点部位的检查巡逻制度,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范设备。

    2.加强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的配置,并做好定期检查与维修工作,确保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3.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进入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

    4.学校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七条: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

    2.存有现金、票证的保险柜须牢固,暗码保密,钥匙随身携带并装设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

    3.留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提送大宗现金要严格保密,做到专车取送,并由保卫人员负责押运。

    4.物资器材必须入库保管,对暂时不能入库保管的,要划定堆场,设置临时围栏,落实专人日夜守护。

    5.仓库严禁烟火,管理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及核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

    1.学校要定期对师生进行道德、法制、保密、防火、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师生员工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及时处理。

    3.充分发挥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的作用,经常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二级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的思想动态,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5.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向本班学生进行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共同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校内计算机及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规定

    1.计算机房、网络中心及各部门配置的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对计算机、网络电教设备应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被盗或破坏。

    3.计算机管理人员要做好防病毒工作,发现不健康内容要及时删除。

    4.做好校园网的管理监控工作,防止反动的不健康的信息内容传播和利用网络传播不健康内容。

    第二十条: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贵重仪器、设备、剧毒药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用、借用和交接手续。

    2.保管和使用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将物品借给他人使用和保管,对已经批准借出的要督促借用者及时归还。

    3.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分类储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随时做好用量记录。

    4.保管室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平时应指派专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5.贵重物品应小心使用,严格防护措施,按规程小心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责任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作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卫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如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保卫部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凡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或致使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党政纪处分。已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凡部门治安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不遵守本规定落实的相关治安管理工作措施,或因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责任人经济和党政纪处分。

   (二)有下列违反校门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闹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校门秩序的。

    2.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门的。

   (三)有以下扰乱校园治安秩序或妨碍公共安全行为,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离校;情节严重但未触犯法律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校外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其危害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一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汹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违法传教等行为的。

    2. 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动场所秩序的。

    3.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他流氓行为的。

    4. 阻碍保安执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5. 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作伪证、妨碍治安事故调查的。

    6. 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7. 包庇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生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8. 其他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或轻微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在校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有关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后勤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