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认真执行学校小卖部监督检查办法。接受学校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督小组的检查。
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并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方可参加工作,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衣着整洁、不留长指甲、不留胡须等。
三、经营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经常清理打扫,做到店内无苍蝇、蛛丝、鼠迹、蟑螂粪迹、无卫生死角、食品货架必须清洁、无灰尘、货物摆放应分类整齐、标签立卡、做到食品与非食用物品分架摆放。
四、销售装散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保洁设施、有食品夹、有清洁卫生的包装纸(袋)。食品仓库必须有通风、防潮、防鼠设施、食品存放应有货垫、做到隔墙离地。
五、如有违背食品法、学校检查办法的现象,一经发现,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权。
六、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权,经营者必须承担学生治疗的全部费用,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经营者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向学校缴纳罚款5000元。
七、所经营的各类各项食品必须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等完整标记、做到不过期、不变质、有良好的感观状况。不得销售烟酒、瓜子等学校禁售的物品。否则处100-500元罚款。连续三次受罚,取消经营权。
八、如因经营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学校同时也对经营者进行同样处罚。
九、如遇本规定以外的情况,按监督检查小组意见执行。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