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内店面出租应以方便师生购物、为师生生活设施配套为宗旨,采用定点、定项目招租。出租租用房屋必须遵循国家政府法规法令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凡新出租的店面,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招租,招标结果报校领导批准后实行。
三、店面租赁合同除公用条款外,应标明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要求条款。
四、店面租赁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转让,因故必须转让的,应由学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变更合同方可。
五、按照工商管理条例,店面承租者应办理相关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学校管理部门按经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六、根据城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店面经营户均须在租赁店面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摆摊设点或占道经营,以保证学校卫生清洁的环境。
七、所有饮食业租户均须严格遵守卫生防疫部门关于饮食卫生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不得出售“三无”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八、所有承租者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经营场所内按要求配备合格足量的灭火器并安排人员学会操作使用。不乱搭乱牵电源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不使用电热棒等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
九、凡设在学生宿舍楼下的店面经营户一律不得使用液化气罐,以确保安全。后勤保卫处定期对出租店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排除。对有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承租人,立即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