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维修及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因此全校师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都应爱护所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毁坏,遇有资产损坏情况应及时上报。为确保教学任务的正常进行和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
1.此管理办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两类固定资产的维修
(1)教学、办公用固定资产的维修:主要包括教学、办公用仪器设备、教具等。
(2)一般固定资产的维修:主要包括后勤管辖下的固定资产维修,如桌椅板凳、房屋水电、其他校舍设施等。
2.各部门教学、办公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跟踪管理,每季度检查登记一次,品牌及损坏原因记录在案。
3.房屋设施的大型维护、翻新以及汽车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在此列。
4.各部门教学、办公用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教学、办公设备发生故障时,未经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凡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对于故障设备,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填写“故障设备报修单”至资产管理中心,报修单上应填写清楚仪器设备名称、该设备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现状,故障或损坏原因及责任,拟检修项目及其他相关信息。
(3)总务科应及时派人核实情况,确定检修项目,预算经费。
(4)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价值超过10万元)的维修,总务科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同时制定出验收标准。
(5)根据维修技术含量和程度,审定维修部门资格和维修方案及维修条件。
(6)对于单件/批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应有主管院领导批准。
(7)各部门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维修仪器设备,常规维修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修理,学院提供零部件。
(8)对于专业性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保养、维修,由专业部门实施。首先查验该设备的使用日期是否在三包范围之内,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封修理。
A、设备的使用日期在三包范围期限内的,联系维修单位免费维修,修理后由使用部门和总务科共同验收。
B、设备的使用日期已超出三包范围期限的,总务科应首先与维修单位谈妥维修费用及付款方式,待维修完成后,由总务科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到财务结帐。
(9)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维修部门。
(10)设备使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检修场所和条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11)遇特殊情况需要将设备送出校外维修的,使用部门领导应签字认可,并在报修单上明确注明;如设备连同附件一起外修的,需另附一张附件清单,以备修好送回后核对。设备的验收仍由资产中心和使用部门共同完成。
(12)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价值超过10万元)的检修项目,应有使用部门、总务科会同专家组共同验收。
(13)设备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由学校统一回收管理。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的保养维护上。
5.各部门一般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执行以下程序:
(1)由管理人员在后勤保卫处的维修登记表中登记,写明物资名称、使用时间、故障或损坏原因及责任,拟检修项目及其他相关信息。
(2)后勤保卫处应首先明确责任归属,如物资为日常使用过程中正常损坏的,后勤保卫处将及时派人修理,以保证教学进度的正常进行。如物资为人为破坏的,则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后果恶劣的,除赔偿物资损失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部门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1.超过使用期而丧失效能的;
2.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3.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4.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5.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所购价值的,以及无修复价值的;
6.自然灾害或在重大事故中损毁的。
7.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及停止使用的产品。
三、固定资产的调剂或调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固定资产调剂或调出
1.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造成固定资产闲置的;
2.由于教学设备更新换代弃置不用,其他部门尚能使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又未达到报废标准,尚能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已停用一年以上)。
属下列情况者不能作为闲置设备调剂或调出
1.备用的设备;
2.正在维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
3.特种设备,如消防设施。
四、报废、调剂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拟报废或拟调剂、调出固定资产清单,并逐项进行技术鉴定,做出可否报废或调出的结论;
2.将拟订清单和鉴定结论报总务科审核,对于物资原值较高的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办法与审批权限与添置固定资产相同;
3.履行完批准报废、调剂手续后,先将本部门资产下帐,再到总务科及财务部门完成下帐手续;
4.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在校内实行无偿调剂,对校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报废仪器设备。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拆卸,并登记在帐。
6.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均应上交财务部门。
五、奖惩制度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1)对设备精心保养维护,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2)对陈旧落后的大型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3)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避免设备受损者;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应予以批评并追究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造成设备损坏的;
(2)不服从指导,不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擅自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3)设备发生故障隐瞒不报,造成较大损失、后果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