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对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
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反恐意识,鼓励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线索,联手打赢反对暴恐活动这场人民战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下列违法犯罪线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策划、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行动性线索;
(二)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窝藏暴恐分子;
(三)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四)制作、销售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的传单、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存储介质等;
(五)以爆炸-、投毒、纵火、砍杀、驾车冲撞等方式拟实施个人极端犯罪;
(六)非法购买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
(七)通过寄递、物流等渠道购买、转运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及管制刀具;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协助破获组织、策划暴力恐怖犯罪行动性案件的,奖励50000元至300000元;
(二)协助破获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督办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100000元;
(三)协助抓获公安部督捕、省公安厅督捕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案件逃犯的,奖励2000元至30000元;
(四)协助破获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窝藏暴恐分子案件以及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案件的,奖励5000元奎20000元;
(五)协助破获个人极端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六)协助查获非法购买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的,通过寄递、物流等渠道购买、转运爆炸物品、制爆原材料及管制刀具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七)协助破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暴恐案件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对案件影响程度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来协调解决。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管辖案件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准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必须填写《群众举报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附后)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并及时查证核实。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坚决杜绝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厉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和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第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自案件立案起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凭委托书、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知情不举、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个人极端违法犯罪分子,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懂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公安厅反恐总队负责解释。